【北京】社区民警受贿3万帮助非法网吧获刑

     ]   2015-10-08 23:44:44   来源: 互联网   评论: 0   点击:    分享到: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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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了解,男子张某今年49岁,于2010年至2014年2月在担任社区民警期间,为朱某在辖区内非法经营网吧行为提供帮助,多次收取朱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。

北京晨报讯(记者 黄晓宇)男子张某在担任社区民警期间,在辖区内为非法经营网吧的朱某提供帮助,并收取其给予的好处费3万元,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,缓刑2年。后张某不服上诉,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,北京市三中院作出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。

据了解,男子张某今年49岁,于2010年至2014年2月在担任社区民警期间,为朱某在辖区内非法经营网吧行为提供帮助,多次收取朱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。后张某于2015年3月21日被查获归案,其亲属退缴了3万元违法所得。

一审法院认为,被告人张某法制观念淡薄,收受他人贿赂,为他人谋取利益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鉴于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 实,当庭自愿认罪,且已退缴违法所得,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,并宣告缓刑。故此,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2年,缓刑2年。在 案人民币3万元,予以没收。一审宣判后,张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上诉。

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查明,二审审理期间,上诉人张某未提出新的证据。法院对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予以确认,且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 分。北京市三中院认为,上诉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张某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理 由,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,不能成立,应予驳回。

综上,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,是根据其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,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,应予维持。据此,法院作出驳回张某上诉,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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